(中央社记者龙瑞云台北16日电)国健署今天表示,卫福部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已送法规会,将在103年1月3日开会讨论,草案内容包括代理孕母需有中华民国国籍、曾生育过、不能提供卵子、限生育次数。
卫福部部长邱文达表示支持代理孕母,透过人工生殖法修正纳入,目前重要的是在配套及管理。
国健署署长邱淑媞表示,卫生福利部“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”版本已经送到法规会,部分内容包括代孕者需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(包括归化后取得国籍者)、曾生育、孕母有反悔权(即怀孕24周内可反悔)、限定年龄、限定次数。
为避免成为富人专利或是买卖交易,邱淑媞指出,开放代理孕母的宗旨是互助,代孕是无偿的,未来将可能规定上限,同时孕母对于自己的身体仍有自主权。
在亲子关系部分,邱淑媞说,代理孕母不能提供卵子,也就是与孩子并无血缘关系,宝宝属于委托者夫妻,若委托者离异或放弃委托关系,孕母则有优先领养权,若无法领养则由政府协助。
邱淑媞指出,卫福部版本已在法规会,将在103年1月3日开会讨论,依行政程序再送到行政院讨论并进行性别影响评估,希望在几个月内可以送到立法院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