将您的爱心化为行动,帮助不孕夫妻完成生育梦想
精卵捐赠法令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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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性:年满20岁以上50岁以下
女性:年满20岁以上40岁以下,未婚已婚皆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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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曾于他处捐赠或曾经捐赠而未活产且未储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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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健康、未有抽烟及吸毒等不良习性,经本院评估为适合捐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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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传染性疾病与遗传疾病筛检 (B型、C型肝炎、爱滋病、梅毒 ... 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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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毒、淋病、爱滋病、B型肝炎表面抗原、C型肝炎、披衣菌、血液检查、精液检查(男性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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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无偿方式捐赠。
根据卫福部国民健康署“人工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”
受术夫妻得委请人工生殖机构提供营养金予捐赠人,并负担其必要之检查、医疗、工时损失及交通费用。
谘询电话:06-2091666 分机232、2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