將您的愛心化為行動,幫助不孕夫妻完成生育夢想
精卵捐贈法令規定
-
男性:年滿20歲以上50歲以下
女性:年滿20歲以上40歲以下,未婚已婚皆可。
-
未曾於他處捐贈或曾經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。
-
身心健康、未有抽煙及吸毒等不良習性,經本院評估為適合捐贈。
-
通過傳染性疾病與遺傳疾病篩檢 (B型、C型肝炎、愛滋病、梅毒 ... 等)。
-
梅毒、淋病、愛滋病、B型肝炎表面抗原、C型肝炎、披衣菌、血液檢查、精液檢查(男性)。
-
以無償方式捐贈。
根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“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”
受術夫妻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金予捐贈人,並負擔其必要之檢查、醫療、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。
諮詢電話:06-2091666 分機232、233